盐城——盐政发〔2015〕81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发展加快建成建筑强市的意见-大红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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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盐政发〔2015〕81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发展加快建成建筑强市的意见
2018-07-23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发展加快建成建筑强市的意见

盐政发[2015]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绿色发展,有效破解当前建筑业面临的企业转型升级步伐不快、资源能源消耗较高、科技创新和标准化水平偏低、核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全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加大建筑业发展扶持力度,加快实现“建筑强市”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市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以建筑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发展绿色建筑为方向,以住宅产业现代化为重点,以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方式为手段,着力调整建筑产业结构,加大建筑业发展扶持激励力度,全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巩固提升建筑业富民支柱产业地位,加快实现我市从“建筑大市”向“建筑强市”的跨越,为“建设新盐城,发展上台阶”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发展目标

(一)建筑产业现代化实现重要突破。积极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成品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特征的建筑产业现化化。试点示范阶段(2015—2017年),以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按不低于3%的比例逐年提高,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预制构件所占比重)达10%以上。新建成品住房全装修率达10%以上。建成1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培育2—3家具有产业现代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的建筑行业龙头企业。推广发展阶段(2018—2020年),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适应市场需求的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标准和质量等体系。以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新建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25%,新建成品住房全装修率达30%以上。普及应用阶段(2021—2025年),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方式成为主要建造方式。以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新建建筑预制装配化率达到50%以上,装饰装修装配化率达到60%以上,新建成品住房全装修率达到50%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与2015年全市平均水平相比,工程建设总体施工周期缩短1/3以上,机械装备率、劳动生产率、降低施工扬尘贡献率分别提高1倍以上。

(二)产业规模实现重要突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保持12%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10%以上,对国民经济的支柱作用不断增强。重点培育扶持本地优势骨干建筑企业发展,力争3至5年,培育1—3家百亿元以上、10家50亿元以上、50家10亿元以上产值企业,企业集群优势和集聚效应凸显。

(三) 结构调整实现重要突破。通过3至5年的努力,建筑业新增特级资质企业1—2家,一级资质企业达到50家以上,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梯次结构合理、专业配套成龙的施工体系,全市建筑业产业集中度达到70%以上,专业企业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达到40%以上。

(四)核心竞争力实现重要突破。力争3至5年内,创国家鲁班奖或国优项目3项以上,年创省级优质工程15项以上。建立省级科技研发中心3—5家,建立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1—2家。科技进步、管理创新、人才开发、资金实力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推进举措

(一)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切实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

1.着力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市场。充分发挥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推广、应用、示范作用,在项目建设中积极推广建筑产业现代化,选择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试点项目,不断提高项目的预制装配率和成品住房比例。对公开出让的商住用地开发项目、政府公建项目和公租房项目,要明确一定比例的建筑面积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施工方式(第一年项目试点,第二年起按年度项目的10%递增)。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的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暂定三年),但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认定为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的开发项目,在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形象进度按我市现行标准适当放宽。土地出让时未明确但开发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在办理规划验收时,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的建设项目,预制外墙部分可考虑不计入建筑面积。对预制装配式住宅项目达到65%以上节能标准的,享受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成品住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于购买成品住房且属于首套住房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

2.积极扶持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新兴产业的优惠政策和工业企业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设计、施工和构配件生产等企业。积极引导开发、设计、工程总承包、机械装备、部品构件生产、物流配送、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技术服务等行业企业适应现代化大工业生产方式要求,加快转型升级。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唯一供应商(承包商)采购的,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的程序,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切实加强和促进本地部品、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开发企业的集成作用、设计企业的技术引领作用、部品生产企业的支撑作用以及施工企业的推动作用,鼓励传统开发、设计、施工、生产企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模式转型,形成一批设计施工一体化、结构装修一体化以及预制装配式施工的工程总承包企业,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部品生产、物流配送、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对实施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并编制省级以上技术标准、规程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对实施建筑产业现代化科技攻关项目,按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有关程序优先予以支持。在建设领域企业综合实力排序中,将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评选优质工程、优秀工程设计和考核文明工地,优先考虑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项目。

3.切实强化建筑产业现代化监管服务。城建部门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从报建、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完善工程造价和定额体系,健全对构配件生产质量与施工安全有效监督的运行机制。改革创新招投标制度,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具有建筑产业现代化施工能力的企业优先中标权,建立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招标机制。对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性项目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试行和推广新型建筑工业化作为施工招标的准入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邀请招标。规划、国土部门每年度确定一定比例的地块采用建筑工业化产品。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和项目建设用地的保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支持有条件、有积极性的县(市、区)建设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集中区,用地价格和各项配套费用按工业用地标准执行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税务等部门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的企业和项目,充分落实相关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的支持力度,创新适合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运行特征的金融产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和成品住房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

(二)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做大做强一批规模建筑企业

1.推进我市建筑企业晋升资质、做大规模。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对成功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由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成功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由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培育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引导有实力、有潜力的企业按市场定位进一步做大做强,增强综合实力和市场风险抵御能力。阜宁县力争培育2家百亿元以上产值企业;盐都、建湖、东台等地争取培育2家50亿元以上产值企业;其他县(市、区)争取培育2家30亿元以上产值企业。对本市建筑企业年经营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由当地政府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市政府表彰的年度先进企业,给予一定经济奖励。对新设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或新增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生产性设备投入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的财政资助。

3.创新建筑企业经营发展方式。建筑企业要打破传统的家族式、裙带式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积极向与建筑施工关联度较高的地产商业、房地产业、服务业、建材业等上下游产业延伸;向地铁、城铁、公路、机场、港口等高附加值领域拓展;继续发挥我市疏浚打捞等传统特色产业优势,做专做精,打造品牌。加强资本运作和银企合作,引导企业扩大投资在经营中的比重,逐步实现由建造建筑产品向经营建筑商转变,走出一条产品制造与金融资本互动、生产经营与资本经营一体化的新路子。各县(市、区)政府应积极协调和帮助企业进行项目融资,由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要为建筑企业优先提供担保,并在担保费率方面给予优惠。

(三)全面提升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建筑业发展新优势

1.鼓励建筑企业创优夺杯、争创精品。对独立承建的项目获得“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由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独立承建的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的,由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承建“鲁班奖”项目的项目经理,业绩突出的,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评选。我市企业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中给予加分。倡导工程实行优质优价,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中需明确对工程获得市优或省优,由建设单位分别给予工程造价1%和2%的奖励。经政府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优先邀请我市获得“鲁班奖”的企业参加投标。优先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项目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选、评估以及申报国家绿色建筑、康居示范工程,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向上争取各类专项奖补资金。

2.提升建筑企业科技进步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实施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建筑企业,引进国外先进生产制造设备,在盐城海关报关、检验检疫时开通绿色通道,并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独立或参与编制国家级行业标准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科技攻关项目,按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有关程序优先予以支持。对纳入国家(部)、省(厅)计划的建筑科研项目,市或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满足项目研发相应的配套资金。

3.完善建筑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建筑企业培育引进高级人才,加强建造师报考与培训工作,研究制定适应建筑企业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人才评价办法和职称评聘制度。加快培植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的产业工人队伍,积极开展多层次建筑产业现代化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建立现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规模化、专业化。各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保证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建筑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纳税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建筑业企业,其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对其他建筑业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采取定额收取农民工保证金制度,按企业资质等级确定年度缴纳额度,在同一县(市、区)域范围内,不重复收缴。适度下调投标保证金缴费比例,投标保证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1%,施工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还可采用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等。

(二)加快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竞争环境,健全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的优质诚信企业,在收取国家规定的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时,可施行相应的减免政策。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引入信用分,并提高信用分评标比重至8%—10%,真正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管理机制。对建筑产业现代化优质诚信企业在资质评定、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中予以倾斜。市建筑企业年度信用平均分排名前10名的企业,下年度在盐城市范围内承接工程中,免缴应由施工企业缴纳的各类保证金;排名10—20名的企业,减半收取各类保证金;市政府表彰的先进企业,2年内在盐城市范围内承接工程中,免缴应由施工企业缴纳的各类保证金。对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本地化管理,在我市承接工程的外地建筑企业依法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规范市外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加强诚信管理。

(三)强化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加强对建设资金的审核,资金不到位或无资金保证的项目,发改部门一律不予立项。建设主管部门对资金不符合规定数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额缴纳的项目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凡工程款有拖欠的项目,不得组织联合验收。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的,要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公安等执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生在建筑领域中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正合法地保护建筑企业正当权益,为建筑企业创造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

(四)建立专项扶持资金。市政府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在每年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800万元,重点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转型升级、创优夺杯、科技进步和创新等工作。此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按照《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规定程序执行。具体奖励程序为:建筑企业提出申报申请,经企业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城乡建设局,并附相关资料(加盖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地税部门公章);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实施。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存在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取消奖励资格。各县(市、区)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并落实奖励资金渠道。

(五)提高建筑业发展组织化程度。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制定出台建筑业产业现代化、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指导性意见,完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加强建筑业发展目标考核和督查,将建筑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加强对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做好建筑产业现代化的组织保障、推广普及和技术指导工作。市对外建筑管理处及驻外机构要认真履行指导、服务、协调、监督等项职能,切实做好行业发展规划、建筑产业现代化、信息化、企业和市场管理、督查考核、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等项工作。市对外建筑管理处要设立专门服务机构,在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企业市场注册备案、资质升级和增项、信息发布、工法申报、科技创新、教育培训等方面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市和各县(市、区)要健全完善建筑业发展管理机构和机制,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本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奖励标准的有效期限暂定五年。本意见未涉及的优惠扶持措施,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率先建成建筑强省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或参照我市工业企业现行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执行。县(市、区)政府的奖励,由所在地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市直企业的政府奖励,由市政府实施。各县(市、区)已有文件中本意见未涉及或奖励标准高于本意见的,以原文件为准。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