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亭政发〔2018〕32号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和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大红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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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亭政发〔2018〕32号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和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07-23


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发展加快建成建筑强市的意见》(盐政发〔2015〕81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7〕92号),进一步加快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科技进步、规模特色、人才开发和品牌建设步伐,推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全装修成品住房等加快发展,全面提升我区建筑业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

(一)优化建筑产业结构。大力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重点培育一批高等级资质企业;支持规模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收购,培育一批更具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知名企业。鼓励中小型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培育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引导建筑业企业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提高竞争力,推进规模企业向上下游延伸和产业多元化拓展,逐步实现由建造建筑产品向开发、经营建筑产品延伸。至2020年,力争培育产值100亿元以上的企业1家,50亿元以上的企业1~2家,10亿元以上的企业10~15家。

(二)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着力培育装配式建筑市场需求,政府投资项目率先实行装配式建造,明确通过土地出让的建设项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2018年,全区新建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15%以上,新建装配式建筑的预制装配率达到45%以上;到2020年,全区新建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5年底,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加快江苏中鹰国际装配式建筑科技产业园建设,全面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选择代表性项目进行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和方法。至2020年,全区一级以上资质施工企业掌握并实施bim技术一体化集成应用,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立项公共建筑、市政工程集成应用bim的比例达90%。

(三)扩大全装修成品住房比例。大力推进住房设计、施工和装修一体化,推广标准化、模块化和干法作业的装配化装修,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应用,实现房屋交付时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基本设施配备等全部完成,并具备使用功能。至2020年,我区新建成品住房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各街道、经济区新建成品房比例达到50%以上),装配式住宅建筑和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全部实现成品住房交付。

(四)实施“绿色建筑 ”工程。推动绿色建筑品质提升和高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推广装配式建筑、被动式建筑、bim、智能智慧等技术与绿色建筑深度融合。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音等污染控制,深入推进绿色建造。探索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推进机制,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提升建筑能效。至2020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75%节能标准,实现建筑能效提升20%;全区新增绿色建筑450万平方米,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的50%以上。

(五)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的基础上,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在装配式建筑施工项目中同步推进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鼓励产业关联度大、技术集约化程度高、带动能力强的研发、设计、生产、施工等企业组成联合体,加快形成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产业集团。鼓励引导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设计施工一体化、土建装修一体化、施工管理信息化等能力建设。全区每年都要明确不少于20%的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全部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至2020年,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1~2家。

三、工作重点

(一) 着力招高引强,优化建筑产业结构。支持规模企业做强做优,积极扶持企业申报高等级资质。鼓励招引高等级资质企业,凡新注册到我区的企业,根据规模、资质等情况,在项目选址、土地指标安排等方面可优先考虑。鼓励企业强强联合,形成联合体向工程总承包领域拓展。

(二)实施建筑企业“走出去”战略。着力拉长我区建筑外埠市场的短腿,支持建筑企业跟踪国家投资热点,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专业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走出去”战略。通过搭建市场开拓服务、财政支持服务、人才开发服务、综合信息服务等平台,为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提供良好环境。鼓励企业联合国内大型建筑业企业,或与项目所在地企业通过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承包大中型项目。至2020年,实现建筑业外出施工产值100亿以上。

(三)明确装配式建筑发展重点。在强制推广应用“三板”(即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的同时,重点推广全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中强制应用的“三板”总比例不得低于60%。在大型公共建筑、工业厂房中重点推广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园林景观、旅游度假、特色和绿建小镇中重点推广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积极探索农村装配式低层住宅。

(四)加强建筑人才培养和产业工人职业化改革。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开发、监理等从业人员培训,将相关政策、技术、标准等纳入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培养装配式建筑方面的科研、管理、技术人才和产业工人。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进建筑劳务企业向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专业化作业企业转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将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工人技能培训纳入现有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范围,对涉及质量安全的岗位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健全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和信息化管理,统筹搭建互联互通的建筑工人管理信息服务平台。

(五)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建立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综合保险为主的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履约担保、建筑工人工资担保和质量保修担保制度。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或综合保险方式提供的担保。推行工程履约“双担保”制度,施工单位提交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将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提交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或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项目,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六)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质量安全负第一责任,规划设计、图纸审查、施工许可、批后监管等应以安全为前提,加强源头管控。完善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政府监督职能,重点加强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加大抽查抽测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加强对监督机构和人员的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

四、工作措施

(一)推进政策

1.以招拍挂和划拨方式供地的住宅项目,分别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采用招拍挂方式的)和立项文件(采用划拨方式的)中明确该地块中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房的比例(各街道、经济区分别不得低于45%、40%,乡镇分别不得低于40%、30%)、单体预制装配率不得低于45%,并作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协议的内容,以后按照全市目标逐年提高相应比例。

2.以招拍挂和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宾馆、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学校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应全部采用预制装配式施工技术,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立项文件中予以明确。桥梁、构造物、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符合装配式施工技术条件的应采用装配式施工。

3.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高、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运载车辆,在运输、道路通行方面给予支持。

(二)扶持奖励

1.对成功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或从区外转入我区注册登记的特级资质建筑企业,且在我区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成功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且在我区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成功晋升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且在我区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外地转入我区注册登记的总承包一级、二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本区建筑企业年经营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纳税分别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由区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设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或新增投资项目,项目当年生产性设备投入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含自制研发的设备发生的费用,不含购进二手转让的设备),给予投入金额5%的财政资助。

2.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可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含装配式建筑)的商品住宅项目,在2019年1月1日前由区政府按预制装配施工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根据《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规定,预制装配率中的z1项达到30%以上的商品住宅项目,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对土地供应时未提出装配式建筑要求且尚未审定总平方案的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的建筑面积的3%,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新建装配式建筑外墙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墙板的,其保温层及外叶墙板的水平截面积,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对房屋建筑、市政(含综合管廊)、交通等项目进行装配式施工或生产课题研究,并列为国家级、省级科技支撑项目的,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采用装配式施工技术的项目,在评选优秀工程设计、标化工地、优质工程、绿色建筑标识、康居示范工程时,将装配式施工推进情况和成效作为各种评选、评优的重要考核内容,优先考虑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项目。对被认定为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的,区政府给予专项扶持资金50万元。

3.我区企业,独立承建的项目获得“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参建“鲁班奖”工程获奖的,区政府每项奖励20万元;独立承建的项目获得“扬子杯”或省外同等级优质工程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得市“盐阜杯”优质工程或省级文明工地的,区政府每项奖励1万元。我区企业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中给予加分。倡导工程实行优质优价,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工程获得市优和省优的,由建设单位分别给予工程造价1%和2%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企业,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获得建筑行业新型适用发明专利的企业,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独立或参与编制国家级行业标准的企业,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5万元或10万元奖励。对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科技攻关项目,按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有关程序优先予以支持。对纳入国家(部)、省(厅)计划的建筑科研项目,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满足项目研发相应的配套资金。

4.对承建“鲁班奖”项目的项目经理,业绩突出的,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评选。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引进高层次管理、技术人才,符合区政府引进人才和人才安居等优惠政策条件的,予以享受。

(三)税费优惠

1.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2.对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3.企业销售自产的经认定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预制复合墙板(体)材料,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4.同一项目的部品部件在生产、运输和施工环节不重复征税。

5.企业为开发建筑产业现代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符合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150%加计扣除,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按175%加计扣除。

6.企业开发成品住房并按成品住房对外销售的,发生的实际建筑成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7.省级以上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免征相关建设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研究制定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总体规划、目标计划、监督考核等。各大块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建筑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全区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合力。

(二)加强部门联动。区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全区建筑业改革和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推进措施,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把好推进装配式建筑前置关,各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密切配合,建立发展装配式建筑长效工作机制,形成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督导考核。将各镇(街道、经济区)建筑业改革发展和装配式建筑工作纳入城镇化发展考核,从年度工程数量、开工情况、完成情况、策划储备、协调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实行月调度、季督导、半年考评、年终考核制度,区住建局负责项目的调度、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各镇(街道、经济区)要明确专人负责相关情况统计和上报工作。

(四)加快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竞争环境,健全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真正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管理机制。规范招投标市场,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本地化管理,在我区承接工程的外地建筑企业依法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规范区外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加强诚信管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作用,通过编印发放知识手册、举办展览、专题讲座、公益宣传、技术交流、媒体专栏、现场体验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全区建筑业改革和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提高社会认同度和公众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建筑业改革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专项扶持资金。区政府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每年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2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用于支持各镇(经济区、街道)建筑业发展,1000万元用于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转型升级、创优夺杯、科技进步和创新等工作。其中本意见中涉企业具体奖励程序为:建筑企业提出申报申请,经企业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区住建局,并附相关资料(加盖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地税部门公章);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实施。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存在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取消奖励资格。各镇(街道、经济区)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并落实奖励资金渠道。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意见》(亭政发〔2016〕23号)停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