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7〕11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大红鹰论坛

行业新闻

杭政办函〔2017〕11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07-30


杭政办函〔2017〕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筑业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市场发展的需求,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坚持示范带动与产业助推相结合。推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示范带头作用,以基地建设和项目示范带动助推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深度发展。

  (三)坚持产业升级与协调发展相结合。用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建筑业,实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以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工作目标

  (一)以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为重点推进地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为积极推进地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为鼓励推进地区,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比,到2020年,我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及以上。

  (二)推动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技术保障和监管体系,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通过调结构转方式,促进装配式建筑质量、品质不断提升,绿色、环保水平明显提高,构建起产业发展新格局,引领我市建筑业发展新常态。

  (三)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出台和实施《杭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并促进绿色建筑提标。到2020年,杭州市域范围内新建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 ,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达到55%,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

  三、重点工作

  (一)编制发展规划。

  制定《杭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总体发展目标、发展定位、技术路线和规划控制要求,按照全域化布局、差异化定位、特色化发展的思路,切实将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建筑工业化及住宅全装修等具体要求落实到土地规划控制指标和土地出让条件中,科学划定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重点实施区域,推动既有建筑能效提升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合理布局产业基地,突出我市钢结构等专业优势,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

  (二)健全推进机制。

  围绕绿色建筑能效提升,有效实施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规范建筑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竣工能效测评等, 建立健全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运行能耗实时监测系统,开展基于限额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建立公共建筑用能公示制度,有效推进建筑绿色运行,对高能耗建筑实施能效提升改造,显著提升绿色建筑能效水平,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质量。

  (三)完善技术体系。

  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不断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关键技术,梳理和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鼓励企业研发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施工设备和配套产品,提高装配施工、安全防护、质量检验、组织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升部品部件的施工质量和整体安全性能,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

  (四)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

  完善bim技术应用推进的政策、标准和配套环境,建立适合bim技术应用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管理模式,推进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行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

  (五)推进住宅全装修。

  推行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交房,制定出台住宅全装修相关实施细则,鼓励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和协同施工。积极推进装配化装修,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的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鼓励其他住宅项目积极实施全装修。

  (六)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等项目管理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由政府投融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如只有少数几家建筑工业化设计、生产施工企业能承建且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相关规定,允许采用邀请招标。

  (七)提升产业配套。

  统筹发展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及设备制造、运输、装修和运行维护等全产业链,增强产业配套能力。推进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优化生产力布局,形成与建筑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部品构件生产能力。加快培养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促进农民工转化为产业工人。

  (八)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等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

  四、工作举措

  (一)保障项目用地。对明确实施装配式建造的项目,规划部门应在土地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建筑工业化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约定。

  (二)实施税费优惠。获得绿色运行二星、三星标识和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扶持。装配式建筑项目符合杭州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本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企业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通过年度评价激励,引导在杭银行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融资租赁业等金融服务机构,对建筑工业化企业基地建设和引进、消化吸收、自主研发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融资额度给予支持,在融资期限及融资利率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四)实施资金奖励。建立并实施建筑绿色运行和建筑工业化以奖代拨资金奖励机制。鼓励实施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对获得绿色运行二星、三星标识和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的民用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由市级财政给予资金奖励;支持和激励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基地与项目建设和开展农村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

  (五)鼓励项目应用。

  1.土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项目,建设单位主动实施装配式建造且建筑单体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给予建筑面积奖励。奖励的建筑面积按照项目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建筑面积计算,总计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单体正负零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面积。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装配式建筑项目在销售及办理产权证时,其建筑面积由房管部门根据房屋测绘规定测算。

  2.利用一定规模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或在建筑一体化应用方面表现突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和资金补助。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且计量方式为“一户一表”的,其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20%,具体比例由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六)强化管理和服务。

  1.运输不可解体且超长、超宽、超高预制构配件,或运输线路经过桥梁、隧道等,影响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办理特许通行手续,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开通绿色通道。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设计审查时,可给予开通绿色通道。

  2.对未按照土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取消相应优惠政策,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责任单位限期退回或补交相关资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3.申请建筑面积奖励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要求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建筑面积奖励及相关优惠政策并依法依规处理。

  以上工作举措中所指的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涉及财政资金的,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建筑节能协调小组、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市建委:负责市建筑节能协调小组、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并督促实施;牵头完善绿色建筑专家库和组建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

  2.市经信委:负责建筑工业化生产企业的节能管理,支持绿色建筑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创新,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

  3.市发改委:协助制定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

  4.市规划局:协助制定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提供区域规划意见,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或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落实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具体内容和要求。

  5.市财政局:协助制定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负责制定和落实扶持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6.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制定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负责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比例和具体要求。

  7.市住保房管局:协同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能效提升改造,提出年度居住建筑改造计划,结合既有居住建筑改造同步实施绿色节能改造;协助制定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积极做好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预售审批工作。

  8.市科委:负责统筹安排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和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科研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支持企业科技发展,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加大对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科研投入。

  9.市城管委、市公安局: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构件运输相关审批服务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公路运输管理和服务工作。

  11.市金融办:负责出台对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改造、建筑工业化企业基地和项目建设给予金融支持的相关规定。

  12.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实施本市市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提出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能效提升改造和用能计量实时监测系统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13.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辖区内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含住宅全装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出台辖区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扶持政策,及时上报绿色建筑实施和建筑工业化基地、项目信息。

  (三)加强考核督查。加大装配式建筑(建筑工业化)推进工作的考核力度,每年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书,实施专项督查。根据“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协调推进等相关工作。

  (四)强化培训宣传。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引导,加强业内交流和合作,提高行业、社会公众对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由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61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