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政办发〔2016〕2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丽水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试行)-大红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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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政办发〔2016〕2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丽水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试行)
2018-08-01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丽水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是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和重要内容,是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模式。新型建筑工业化是以构件预制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为生产方式,以设计标准化、构件部品化、施工机械化为特征,能够整合设计、生产、施工等整个产业链,实现建筑产品节能、环保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建筑生产方式。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2号)和《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15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深化建筑业改革精神,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为核心,完善政策和技术支撑体系,着力提高建筑业集成创新能力,培育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集群,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使新型建筑工业化成为我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在深入调研和科学谋划的基础上,制订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规划。统筹考虑新型建筑工业化整体推进方案,分阶段、分步骤实施。

(二)政府扶持与政策激励相结合。注重企业和市场培育,加快制订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提高实施主体的积极性。通过政府引领、市场引导,逐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并加强监管,保障施工质量和居住安全。

(三)坚持示范带动与面上推动相结合。以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突破口,鼓励企业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试点示范。根据地域和投资性质差异,分别按照一定比例在面上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并逐年提高比例。

三、目标任务

1.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积极开展部品构件基地建设,形成与我市相适应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生产能力。

2.不断完善新型建筑工业化体系。大力发展以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为主导的工业化体系,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集成技术和产品,形成与现代建造方式相匹配的建设管理、设计、施工、安装体系。

3.大力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工程。积极培育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加快提升建筑工业化设计、制造、施工能力。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为示范引领,大力实施一批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自2016年起,全市每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至少达到20万平方米,并逐年增加。到2020年,力争建筑单体装配化率达到30%以上。

四、具体措施

(一)加大对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企业的扶持。

1.市政府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惠政策和发展二、三产业的优惠政策,适用于符合我市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和构配件生产等企业。

2.对在我市市级范围内实施的,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基地要求的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在我市市级范围内实施与新型工业化相关、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和备案后,在项目备案建设期内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额(不含土建款)的5%,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若项目在2年内完工并投产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额(不含土建款)的6%,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每个项目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加大对建筑产业化企业入驻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的政策激励。对在我市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合理安排用地指标,采取优惠的地价政策,鼓励企业入驻基地。对入驻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的新型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企业的各类供应材料配套设施,如砂石料、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矿山、铝合金模板等,在土地、资质、许可等方面依法给予优先落实指标、缩短审批时限。各部门应提升对企业进驻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的服务水平,优先完善周边配套设施,依法简化办理各项手续。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5.对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并编制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规程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对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科技攻关项目,按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有关程序优先予以支持。

(二)加大对新型建筑工业化市场的推广力度。

 1.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积极推广新型建筑工业化,充分发挥政府性项目的推广、应用、示范作用。选择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性投资项目作为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试点项目。对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鼓励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并把新型建筑工业化作为施工招标的准入条件。市建设局应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承包商名录,在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工程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名录内的企业。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项目可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奖评优以及申报绿色建筑等,达到“九龙杯”等以上优质奖工程创优费用按相关文件执行;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按照相关标准奖励。

2.推进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并鼓励开发企业不断提高住宅的预制装配率。建筑单体装配化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应不低于15%。

3.自2016年起,奖励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暂定三年),但同一家企业最高奖励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4.鼓励普通商品房开发中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开发企业应用整体装配式住宅,对预制装配式住宅项目达到65%以上节能标准的,享受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扶持。对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预制墙体部分,经当地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认定后,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可优先返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5.完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对引进、消化吸收、自主创新研发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对购买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住宅的消费者,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适当优惠,引导消费者购买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

6.自2016年起,对3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将逐步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试点,项目实施单位需在项目可研报告中增设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专题论证内容,发改、建设等部门在对可研报告进行审查时对该内容一并予以审查。对非国有投资的住宅、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由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将该工程项目是否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向建设部门征询意见,建设部门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规划部门。规划、国土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公告、招拍挂文本、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有关要求和内容。

(三)加强新型建筑工业化工程质量的监管和服务。

1.加强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丽水市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人行丽水中心支行、市安监局、市审管办(招管办)、市招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征收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规划)局,负责组织和协调落实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工作。

2.创新工作机制。指导和支持企业制订新型建筑工业化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健全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各类装配整体式住宅体系的验收规范和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技术要求。由市建设局牵头,发改、规划等部门配合,组建全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推进设计、生产技术和工程质量管理。由专家委员会对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出具论证意见,论证意见作为建设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的参考依据之一。

3.尽快启动试点。对具备新型建筑工业化条件的企业,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尽早安排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予以全面推广。

4.加强培训宣传。加强对各类企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同时,加快培养一批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技术工人,为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对积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优秀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发挥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的导向作用,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交流、举办专业论坛等多种形式,加强媒体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认同度。

5.重视交流合作。加强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发达的城市和地区的交流合作,通过举办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推进项目合作,引进技术先进、成熟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项目和配套管理制度,加快推动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

本意见奖励(补助)的资金按现行的财政体制分别承担。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如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