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政办发〔2017〕3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大红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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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办发〔2017〕3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2018-08-06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宁波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大力发展预制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多种形式的装配式建筑,到2018年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20%以上,2020年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5%以上。

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项目按照“不同区域分类推进”的原则,以宁波市中心城区和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中心城区为重点推进区域。

(一)2017年~2018年(重点推广期)

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在宁波市绕城高速(g1501)围合范围内新建项目中的单体建筑工程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上述围合范围以外的区域,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的城市规划,中心城区新建项目不少于30%的计容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区域新建项目不少于10%的计容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25%。

(二)2019年~2020年(全面推广期)

2019年1月1日起,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以及宁波国家高新区、6个卫星城行政区域范围内和其他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中心城区新建项目中的单体建筑工程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区域新建项目不少于20%的计容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40%。

二、工作措施

(一)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要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建设发〔2016〕176号),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由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将专项规划确定的装配式建筑控制性指标纳入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条件。

(二)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科学规划,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要求,结合工作目标和实际情况,于2017年4月1日前制定出台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依法在用地保障、财政补助、金融支持、税费优惠、行政审批、科技创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三)加快提升装配式建筑产业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发挥建筑业上市企业和龙头骨干企业的推动作用,积极引导相关企业进行资本、技术、产业等资源要素整合,做大做强,加快产业优势集聚;优化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形成良性市场供需机制,鼓励大型商品混凝土、预制桩、传统钢结构等生产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形成一批规模化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设计、监理、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完善专业化分工协作机制;加快发展设备制造、物流、绿色建材等相关产业,形成上下贯通、融合发展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链。

(四)积极创建国家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加快制定装配式建筑示范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创建工作;推进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建设,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工业化和信息化水平高的设计研发、部品部件生产和工程建设企业;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建设,统筹规划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选择1~2个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工程,全面开展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建设。

(五)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设计、生产、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融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只有少数几家建筑工业化生产施工企业能够承建的,或需要专利、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执行。

(六)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投入。市财政要加大市级建筑业专项扶助配套资金投入,将装配式建筑纳入扶助范围,重点支持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基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bim设计协同平台等技术的研发和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规范编制的扶持力度。

(七)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居住建筑和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完成正负零标高以下工程,并已确定项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请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0层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主体结构分段验收。

3.消费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贷款额度可上浮20%,但每户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限额的规定;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农民自建房,在个人贷款服务、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其他

(一)本通知中的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装配式建筑按《浙江省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和地方性细则予以认定。

本通知中的新建项目是指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新立项或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的项目。

(二)因项目条件限制,无法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组织召开相关方案专家论证通过后,可以不采用装配式建筑。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9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6〕7号)中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