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发[2016]21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大红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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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政发[2016]21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08-13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吸纳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促进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做专做精,提振建筑企业发展信心,不断提高建筑业综合竞争力、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 市政府每年安排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400万元,用于奖励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和特色专业企业,支持企业外拓发展、科技创新、创优夺杯和建筑工业化等。各县(区)政府相应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地方财政贡献和税收增幅较大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二、引导建筑企业拓展专业新领域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新区建设需要的专业施工资质,建筑业企业在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与公路工程等施工总承包资质许可时,企业及人员的业绩互认。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不得在资格审查中设置工程业绩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按照规定可以邀请招标和自行发包的项目及规模较小项目优先选择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受施工资质条件限制的大型项目,支持市外投标企业联合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支持本市的建筑企业以分包形式参与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大型建设项目。鼓励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积极竞争参与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和社会福利设施等ppp项目。

三、鼓励建筑企业拓展业务新空间 建立市政府领导与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优秀专业企业和外向度较高企业的联系制度,帮扶企业积极拓展外地市场。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发展前景好的专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市内建筑业企业与央企等大型企业合作,积极拓展专业建设市场和市外市场。加大舟山建筑业品牌宣传力度,组织做好舟山建筑和特色专业推介宣传工作,支持企业更好地拓展业 务新空间。

四、加快提升建筑企业竞争力 鼓励企业改革创新,提高集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整合人员技术和装备资源,尽快形成有竞争实力的现代化企业。积极引进央企等大型建筑业企业落户舟山或注册成立子公司承接业务,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建设项目,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设立分公司实施项目建设活动。健全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推动建筑企业与专业院校合作,着力培养一批企业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建筑业企业引进我市紧缺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管理人才,享受市人才引进有关奖励政策,配套制定建筑业人才住房保障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建筑技术研发中心,提升建筑业整体科技水平,引导建筑业企业开发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开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我市重点建设的产业领域。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企业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完善项目管理模式, 采用股份制、合作制等模式,加强企业对项目的规范管理,增强企业实力。

五、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 编制实施《建筑工业化发展规划》和《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和绿色建材产业化发展,加快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落地。政府投资项目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积极引导房地产和社会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优先发展以钢结构和部品构件为主的建筑工业化,大力推 广成熟的部品构件和集成装修产品,逐步推行高层住宅建筑全装饰开发。重点支持砼pc构件生产基地、 省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对获得省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 称号的企业、创建“全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和“全国新技术示范工程”的企业,在省级城乡新型建筑工业化以奖代补资金给予奖励,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建立第一家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的企业, 除享受上述政策外,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给予 土地供应和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

六、加强建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完善全市工程建设信用体系,通过建筑市场信息监管系统逐步实现行业内数据与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等部门的信息链接。开展对建筑企业及相关执业人员的诚信综合等级评定,并将其作为入选“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 商名录”及工程招投标重要参考条件。制 订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办法,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奖惩机制。 逐步建立拓展市外建筑市场的实时动态信息化诚信服务平台。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行业 协会在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

七、切实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引导企业树立质 量兴业意识,增加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投入鼓励施工企业创建优质工程。政府性投资规模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奖励条款,优质工程增加费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纳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内,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单列优质工程增加费。办理竣工决算时,优质工程增加 费以工程结算造价为基数单独计取。对所建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华东杯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业企业奖励承接与获奖项目规模等同的一项工程,由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依法落实。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商定。

八、规范工程资金管理方式

(一)实行分段结算。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要完成基础、主体二阶段结算并支付,整体工程款项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对基础、主体二阶段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实行监督。

(二)实行无异议先付方式。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签认的工程结算报告后,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三)加快结算速度。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3个月内提供完整工程结算书;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含自审、第三方审核、审计审核)。

(四)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质量保修金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质量保修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质量保修金滞留时间建筑工程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及时调解工程质量保修纠纷事务。质量保修金托管对象应优先选择支持建筑业信贷的金融机构,具体选择方式由市金融办会同市住建局制定。建设单位和造 价咨询机构 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分段结算和竣工结算审查工作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将记入不良行为并公示;房地产企业(含企业主要出资人) 因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授意延缓工程结算及未在规定 期限内办理竣工结算登记等被记入不良行为两次以上,限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土地招拍挂。造价咨询机构及负责项目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在不良行为公示期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 域内承接业务。加快结算速度,实施分段结算无异议先付细则由市住建 局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

九、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提供便捷服务,切实关心支持建筑业发展,在资质申报和优惠政策兑现等方面全力做好基础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政法系统要持续开展建筑领域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三强三霸”行为,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加强法律服务指导,积极开展“法律体检”活动,指导建筑企业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 遏制和打击串标、围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营造依法守信的建筑市场良好环境。从严查党员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严厉打击基层干部和执法人员充当“三强三霸”保护伞行为。

十、强化政府部门统筹协调管理 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形成合力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合力做好建设工程优质优价和分段结算工作,研究制定推进我市建筑工业化扶持政策。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港航等部门要帮扶注册地在本地的建筑业企业拓展业务新领域,在项目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给予支持。审招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 商名录使用规定, 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人力社保部门要做 好指导企业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工作。经信、科技部门要帮助企业加快科技进步,建立科技支撑体系。 本意见自2016710起施行,有关财税奖励政策实施至20201231日止。已发布的市级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