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监管要点(试行)-大红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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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监管要点(试行)
2018-08-27

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简称装配式建筑)是建设行业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也是切实转变城市建设模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的现实需要,随着本市装配式建筑的大规模运用,为严格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的相关工作,根据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特制定本监管要点。

一、基本要求

1、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部品生产、工程质量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当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2、 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驻厂监造制度,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对首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进行驻厂监造。

3、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预制构件安装,宜在施工现场以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施工段为样板,按试拼装方案进行试拼装,根据试拼装情况研究确定后续施工方案、明确质量控制措施及其关键控制点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二、质量责任

(一) 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当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预制装配率等方面的重要变更时,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图。

2、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采用的设计无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等相关依据且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组织结构安全性专家论证,相关论证意见作为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重要审查内容和依据。

3、应组织首批预制构件产品质量验收、施工现场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施工段预制构件试拼装验收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可分阶段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或后续施工。

4、应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的特点,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负责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促进各方紧密协作。

(二) 设计单位

1、鼓励采用建筑、结构、机电、装修设计一体化。

2、施工图设计(含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应明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的结构类型、预制构件尺寸、预制构件部位、预制构件种类、预制装配率、构件之间节点连接、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预留预埋等要求。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含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建筑、结构和机电安装等各专业以及构件制作、运输、安装等各环节的综合要求。

3、加强与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沟通协调,结合预制构件吊点、塔吊和施工机械附墙预埋件、脚手架拉结等因素,提出方便构件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构件生产制作方案,方案应包含预制构件生产工艺、模具、生产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保护措施、检测验收、堆放及运输、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等内容,并综合考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关于质量和进度等方面要求,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生产及后续施工、确保质量安全的措施。

4、应向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5、参加首批预制构件产品、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施工段预制构件试拼装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6、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及有关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并参与相应技术处理措施的制定。

(三) 施工图审查机构

1、应当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的抗震设计、结构构件深化设计、节点连接设计、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预留预埋设计等涉及结构安全、建筑节能、防水等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环节和重大设计变更进行审查。

2、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的设计无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等相关依据且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落实项目结构安全性专家论证意见。

(四) 构件生产企业

1、生产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预制构件的加工图设计,并须经原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2、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构件生产制作方案,方案应包含预制构件生产工艺、模具、生产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保护措施、检测验收、堆放及运输、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等内容,并综合考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关于质量和进度等方面要求,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3、生产单位应加强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并根据规范标准加强原材料、混凝土强度、连接件、构件性能等的检验。

4、生产单位应对检查合格的预制构件进行标识,标识不全的构件不得出厂。出厂的构件应提供完整的构件质量证明文件。

5、应参加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施工段试拼装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对施工过程中所发现的生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方案进行调整改进。

(五) 施工单位

1.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编制的构件生产制作方案进行审核确认;

2. 施工单位应对每批预制构件全数进行进场质量验收,并经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方能使用。验收内容包括构件是否在明显部位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标识;构件上的预埋件、吊点、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构件外观及尺寸偏差是否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严重缺陷等。同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还须复核预制构件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包括吊点的隐蔽验收记录、混凝土强度等相关内容。发现不合格的构件,特别是存在影响吊装安全的质量问题的,应立即退场。

3、应就预制构件吊装及连接灌浆等施工安装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施工工艺向施工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施工单位应制定涉及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工艺技术控制难点和要点、全过程的成品保护措施等内容的专项方案,并通过审核。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现场构件堆放、构件安装施工、节点连接、防水施工和混凝土现浇施工等内容。

5、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样板区,针对装配式结构中的连接、防水、抗渗、抗震和预制楼梯板等部位制作样板。样板中可将各节点部位分解,还原施工中的常见问题。同时,将详细的施工过程以图片形式与实体样板对照,并说明施工重点。

6、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自检、评定,合格后通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7、对预制构件连接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及时收集整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及施工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

(六) 监理单位

1、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制作详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经审批后实施。

2、应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

3、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进行监理。包括:构件生产前,对钢筋连接套筒与工程实际采用的钢筋、灌浆料的匹配性工艺检验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组织施工单位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的驻厂监造,对首批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制备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对首批预制构件成型制作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除对首批预制构件驻厂监造外,对进场未做结构性能检验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建筑节能、主要使用功能的预制构件,应当根据规范要求及现场实际对其生产制作过程进行驻厂或延伸监理,并在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中载明。

4、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专项方案的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并根据专项方案编制可操作性的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的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及旁站巡视等要求,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旁站需留存影像资料。

5、预制构件生产实施驻场监理时,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相关监理职责,实施原材料验收、检测、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编制驻场监理评估报告。

6、应对预制构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包括:组织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及相关原材料与构配件等进行质量验收;核查施工管理人员、预制构件吊装及连接灌浆等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情况,对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施工段装配结构与现浇结构连接、预制构件连接灌浆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对外围护预制构件密封防水施工进行重点巡视;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及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情况等进行验收并形成纸质及影像记录。

三、 监督管理

1、各级监督机构应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南》要求,针对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施工的特殊性,有效开展监督工作。重点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环境影响的工程实体部位和施工行为加强抽查与监督。

2、各级监督机构发现在方案编制审批,预制构件堆放、驳运、吊装,现场防护及构件连接、构造防水、防水施工等关键环节,存在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缺陷的,应立即责令局部暂缓施工整改,必要时全面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