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综管综〔2017〕30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 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大红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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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综管综〔2017〕30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 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2018-09-25

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属企业:

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主导产业发展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支持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我区建筑业发展壮大,经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在《关于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业发展壮大的暂行办法》(岚综管办〔2015〕128号)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和建筑业行业特点,修订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着力调整建筑业结构体系和产业格局,推进建筑产业化战略部署,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建筑业全产业链模式,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深化对台建筑业融合发展,促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从“单一的隧道业向全产业转变、劳务为主的低资质企业向综合性高资质企业转变、传统家族式管理向现代管理转变”,促进建筑企业内涵的提升。力争到2020年,新增特级资质总承包企业1-2家,一级总承包企业5-10家,并新增一批专业承包企业和高素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建筑业总产值达到300亿元。

二、主要措施

(一)引导产业结构调整

鼓励现有建筑业企业兼并重组,通过资源整合,扩大企业规模,推动资质升级,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实力;支持在全国各地从事隧道施工活动的岚籍承包人回岚创办企业,转变松散性、粗放型的劳务承包方式,促进我区隧道业稳步提升和健康发展;培育或引进一批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电力、石油化工、通讯等科技含量高的企业,扶持建筑设计、咨询、科研等建筑服务企业注册落地。形成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建筑施工企业为基础,劳务分包、设备租赁、建筑服务企业为依托的产业格局。

责任单位:区交通与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促进建筑业做大做强

实施积极的财政奖补措施,凡符合条件的区内建筑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政策扶持:

1.经营贡献奖励。本地建筑业企业承揽区外工程项目,在区内缴纳税收,按其年缴纳税收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达到总部经济条件,或者视同总部经济条件的,按其年缴纳税收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

2.开办补助。由外地迁入在平潭新注册且营运满一年的建筑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开办补助:

(1)具有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省级龙头建筑业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考虑到目前比较稀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如具有一级资质的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企业由外地迁入平潭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钢结构、玻璃幕墙等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在全国各地从事隧道施工活动的岚籍承包人回乡创办施工总承包企业、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劳务承包公司和隧道专业承包企业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具有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综合类资质的检测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在平潭设立子公司的,按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企业自注册地迁入我区后的第二年起,按本地企业的标准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3.资质晋升奖励。注册在我区的建筑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资质晋升奖励:

(1)施工总承包企业主项资质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按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施工总承包主项资质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一级资质的,按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施工总承包增项资质晋升特级或一级资质的,按晋升同等级主项资质奖励金额的一半给予补助,同一年度多项资质(含增项)晋升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按照《关于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增项专业承包资质的通知》闽建许〔2014〕530号文直接增项的专业承包资质不在此奖励范围。

责任单位:区财政金融局、行政审批局、交通与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

(三)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

1.大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文件精神,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实施方案,强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建设,对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目标、任务、举措,进行细化优化,同时对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园区)给予用地保障、资金补助、财政贴息、新型建材认定以及审批事项“绿色通道”等方面支持;对采用装配式建筑和bim技术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其资质升级、续期、预售许可和工程项目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实行“绿色通道”;对采用装配式建筑和bim技术的工程项目,优先推荐评优评先,在信用考核评价方面给予一定加分。

2.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对装配式建筑和bim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采用直接发包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

3.积极稳妥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制定具体措施办法,以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为重点,选择条件成熟的工程项目先行试点开展。试点期间,引导支持保险机构组成保险联合体推广运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各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各方主体的监管,确保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规范运行。

责任单位: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财政金融局、行政审批局、城投集团、交投集团、土开集团、旅游集团、金控集团

(四)加快建筑业总部经济建设

引导建筑业企业集中办公,发挥总部经济效益,逐步形成建筑产业集群。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量、有序推进”的要求,集中安排建设用地,发展集建筑业企业办公、科研、培训等于一体的建筑企业总部大楼。有序推进集自用、租赁和公共服务于一体的建筑业总部建设,并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拟设定施工产值、税收作为前置条件。总部设在我区的建筑业企业的高层次管理技术人才可纳入我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优先安排房源。在建筑业总部建设完成之前,鼓励建筑业企业入驻商务营运中心,并享受商务营运中心招商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区交通与建设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财政金融局、规划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投集团

(五)加快岚台建筑业融合

1.我区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可优先选择获得诚信评价综合前六名的我区建筑业企业、在我区备案登记或注册的台湾建筑业企业、岚台企业联合体(统称“岚台企业”):

(1)采取直接委托的项目,在满足资格条件前提下,项目业主拟从“岚台企业”中选择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咨询、检测机构。

(2)政府投资的应急工程以及一些小规模工程(即: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公路、房建、市政及其配套工程;依法单独发包的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专业工程),在符合有关文件和规定前提下,施工发包可简化招标程序。

(3)政府投资的应急工程,经区管委会同意,可以邀请招标方式在我区注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咨询、检测机构承担相应的任务。

2.凡在我区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商贸项目,可优先从“岚台企业”中选择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专业、劳务分包活动的,可优先选择在我区注册的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3.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利用自身比较优势,对接央企、省内外国企、台湾建筑业企业等组成联合体,参与本地区建筑市场竞争,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4.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定向由台湾建筑业企业设计、施工,并作为载体,借鉴台湾地区管理模式,开展“一区两标”在工程管理机制上的创新试验。鼓励选择设计、监理(即监造)一体化的台湾地区设计单位。

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局、行政审批局、交通与建设局、城投集团、交投集团、土开集团、旅游集团、金控集团

(六)支持企业实施创优

1.执行优质优价政策。落实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闽建筑〔2014〕36号),对创建优质工程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奖励政策,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按照国家级优质工程5%、省级优质工程3%、区级优质工程1%增加费率并在相应条款中列明。

2.实施优质工程专项补助。对工程项目获得较高荣誉的,其主要承建单位为在岚注册企业的,给予适当的专项补助:

(1)获得“鲁班奖”优质工程奖的,奖励200万元;

(2)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的,奖励100万元;

(3)获得“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给予奖励50万元;

(4)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金奖、国家aaa安全文明诚信工地的,奖励30万元;

(5)获得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给予奖励20万元。

同一工程项目先后获得省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采用联合体模式的项目,联合体第一主体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其余成员不予奖励。

责任单位: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经济发展局、城投集团、交投集团、土开集团、旅游集团、金控集团

(七)推动建筑科技创新

1.鼓励引进建筑科研机构。对入驻台创园的各类设计、咨询、实验室、研发中心、科技服务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等建筑科研机构,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台湾创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对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执行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入驻商务营运中心、建筑业总部大楼的,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2.鼓励建筑业企业成立技术中心。支持建筑业企业按照福建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设立技术中心,鼓励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合作,充分发挥科技进步的先导作用,增强企业核心技术储备,促进建筑企业进入高端市场,提高建筑业的科技水平。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以及绿色建造的项目,优先推荐评优评先,在信用考核评价给予加分。

责任单位:区交通与建设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行政审批局、国税局、地税局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充分利用实验区的优惠政策,加强各金融机构与建筑行业协会的合作,对接建筑企业,增进银企互信。

2.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在贷款、投标保函、提供担保等业务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建筑企业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在建工程项目和应收帐款等作为抵质押物为银行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承建区内工程项目的本地建筑企业全面推行以综合保险、银行保函和担保保函的形式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保证金、建设合同履约保证金、业主合同款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我区施工企业提交现金。

3.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适当提高对诚信企业的授信额度,降低开具保函条件,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信贷支持。鼓励本地区商业银行以及分行以上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工程担保业务。

4.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放宽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贷款额度和自有资金比例限制,支持建筑企业购置大型建筑机械。

责任单位: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区金融办、区人行

(九)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1.增加社会化职称评审次数。根据建设需求和申报人数,每年可增加社会化职称评审1-2次。

2.放宽职称评审条件。对取得非公有制工程系列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企业人员,可申报评审社会化相应等级的职称,或者通过培训给予转换;对不具备相应学历人员或从业年限的,可按省经贸委、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通过破格评审办法解决中级工程师职称;对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工程师;对获得一项及以上省优质工程奖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3.加强专业教育培训。加强校企合作,依托省内外大中专院校,举办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班,提升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技术水平。

4.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建筑企业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闽岚综实管综〔2014〕59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中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闽岚综实管综〔2014〕60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的,可享受省、区有关人才补助政策,在其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生活津贴、安家补助和科研创业启动资金,以及其配偶工作、子女教育等方面予以倾斜。

5.本地建筑业企业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含副总经理及以上、项目经理及总监等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第三年起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贡献奖励。

责任单位:区党群工作部、交通与建设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行政审批局、国税局、地税局

(十)其他配套措施

1.对新注册、新入驻我区的建筑业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责任单位:区直各部门

2.对享受洽商安排生产性用地的新注册、新入驻建筑业企业,项目用地按取得土地成本价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格可分期缴纳。对新引进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或国际知名的台湾建筑业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经区管委会研究,在土地使用上给予优先安排,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责任单位: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

3.本地区建筑业企业产值、缴纳税收等经营贡献情况纳入信用考核指标体系,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加分。

责任单位:区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

4.对在岚备案或注册的台湾建筑业企业,在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同时,可享受国家、省制定的鼓励台资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区直各部门

5.积极构建隧道业信息网等平台,促进平潭隧道特色产业的品牌树立和集聚效应;依托两岸仲裁中心等平台,构建建筑业法律支持体系,为我区建筑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责任部门:区交通与建设局、司法办

三、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中的建筑业企业仅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咨询、检测机构、科研机构等。台湾建筑业企业指企业法人注册地在台湾地区或台资注册的营造业企业、工程技术顾问公司和建筑师事务所等。

(二)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按照受益财政承担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同时符合实验区多项优惠政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优惠。

(三)凡受到奖补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十年内工商注册地不予变更,确需外迁,变更工商注册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企业全额退还政府奖励资金后给予办理外迁手续。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岚综管办〔2015〕128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实施意见由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