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办发〔2017〕3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大红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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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17〕3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11-13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我市建筑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提高施工效率和建筑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扩大装配式建筑覆盖面。加快推进装配式混凝土(pc)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的应用,到2020年,永州市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祁阳县、东安县、道县、宁远县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县(管理区)城区达到20%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投集团、市经投集团、政府投资项目其他建设单位)

1.尚未建成装配式生产基地的县(管理区)应在2018年6月底前建立好,或意向性确定合理运距范围内其他城市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建立合作关系。

2.永州市中心城区、各县(管理区)城区下列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1)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等建筑。

(2)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3)永州市中心城区、各县(管理区)城区社会资本投资的适合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

二、重点任务

(二)编制2017-2020年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编制《永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7--2020年)》,经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送湖南省住建厅备案。各县区(管理区)要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2018--2020年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报永州市住建局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市住建局)

(三)加强设计、生产能力建设,健全技术支撑体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验收等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图集,装配式建筑设计深度应符合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要求。建设工程造价部门要适时收集装配式建筑工法,制定完善当地建筑清单计价依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各县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

(四)推进钢结构、木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政府投资的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等大空间大跨度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和市政桥梁等应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社会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且适合采用装配式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以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

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在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集中安置等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按照物美价廉、经久耐用的原则,推进以轻型钢结构为主的农村装配式建筑发展,风景名胜旅游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要发展现代木结构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扶贫办、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

(五)促进绿色发展。积极推进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推广绿色多功能复合材料、装饰与保温隔热一体化墙板、屋面和高性能节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装配式建筑要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相结合,鼓励建设综合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

(六)强化质量监管。严格执行《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国家和湖南省相关工程质量安全规范规程要求,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各方主体质量安全终身责任,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湖南省住建厅要求,推行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

(七)扩大试点范围。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要以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为依托,以政府投资项目为切入点,选择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样板工程,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努力创建国家、湖南省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城市、示范基地、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市住建局、市经信委)

三、政策支持

(八)加强财政支持。整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专项资金,适当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其中对列入市级装配式建筑产业试点示范的产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对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产业基地和农村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财政奖补。对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中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根据企业在省内生产、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的装配式建筑面积等情况,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奖励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扶贫办、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

(九)强化项目落地。国土资源和住建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市、各县区(管理区)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重点保证装配式建筑发展合理用地。

政府投资类项目由发改部门在立项批文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进行建造;对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国土部门将装配式建设要求列为土地划拨条件,写入土地划拨决定书;住建部门在规划审批环节提出装配式建设要求。社会投资类项目由住建部门从用地规划条件、规划审批环节提出装配式建设要求;在土地供应中,国土部门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

每年年初,永州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按照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工程项目分别确定装配式建筑项目计划,建立本年度装配式建筑项目库,明确项目的名称、位置、类别、规模、开工竣工时间等信息。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率需达到35%以上,使用部分工厂预制部品构件的绿色建筑装配率需达到15%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

(十)加大金融支持。消费者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在贷款利率方面可相对于购买普通商品房给予适当优惠,符合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的,可享受首套房住房公积金政策。(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一)实施税费优惠。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二)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对满足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在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可纳入进度衡量。(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

(十三)优化工程招投标程序。政府投资的装配式项目由发改部门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核准(或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后,总包范围内涵盖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可不再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分包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符合法定不招标条件的,经建设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认定后,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1号)要求,可直接进入项目报建审批程序。(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永州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房产局、市质监局、市扶贫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城投集团、市经投集团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各成员单位须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联络员负责承担相关具体工作。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也要相应成立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

(十五)加强考核督查。永州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组织召开永州市住宅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将制定的项目计划和各县区完成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的目标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年度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以及城镇提质战役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六)加强人才培养。积极参加省住建厅组织的装配式建筑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品构配件生产企业、审图机构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

(十七)加强宣传推广。加大装配式建筑宣传力度,通过编发装配式建筑知识手册、举办展览、讲座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提高社会认同度和公众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

五、附则

(十八)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